大會

(大會,其組成和職權範圍):

  1. 大會是聯合會的最高機構,擁有確保實現其目標的所有必要權力和權限。
  2. 大會由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官方國家新聞機構的代表組成。

 

(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常會,並可依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開特別會議。
  2. 聯盟總局召集會員大會按照上屆例會的決定召開例會,並須在會前至少一個月將議程連同文件發給會員。
  3. 聯合會總局呼籲大會根據至少四分之一成員機構的要求和簡單多數的批准,召開簡單多數會議(特別或不限成員名額),或行政會議認為有需要時。
  4. 如果無法在指定的地點和日期召開大會會議,或在其他地點(如果達成一致)召開會議,則會議將在指定日期或在聯合會總部舉行從該日期起不超過三個月的日期。
  5. 聯合會總幹事應與執行理事會主席或大會主席協商準備會議議程。
  6. 特別是,常會的議程包括:

 

A- 通過議程草案。

B- 選舉主席團。

C - 在兩屆會議之間討論總幹事關於聯合會活動的報告。

d- 批准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及其所採取的決定和行動。

E- 在兩屆會議之間批准執行委員會的報告和決定。

F- 制定聯合會工作計劃的總體框架,執行委員會在研究和批准與每個財政年度相關的計劃預算草案時致力於此。

G- 確定大會下屆例會的日期(大會預定召開年份的第一季度)和地點。

H- 該表包括執行委員會主席、伊斯蘭合作組織秘書長、聯合會總幹事和聯盟大會主席的講話和報告。

 

  1. 每個成員都有權建議要列入例會議程的主題,前提是這些主題連同解釋性備忘錄至少在會議日期前兩個月發送給聯合會總幹事。
  2. 當普通大會召開時,在大多數出席者的同意下,可以將新主題添加到議程中。
  3. 臨時會員大會的議程包括一個或多個與之相關的議題,其他議題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增加。
  4. 會員大會的會議只要有簡單多數會員出席即可合法。
  5. 大會的決定應由出席會員的簡單多數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決定對所有會員均具有約束力。
  6. 大會在每屆會議開始時以簡單多數票選出主席、副主席和報告員,主席主持會議,管理會議,維持會議秩序,並跟進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與執行委員會主席和聯合會總幹事合作,並就此發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意見。
  7. 主辦會議時,代表東道國的成員在其所在國舉行的會議期間擔任大會主席,在主席職位由其繼任者在下屆常會開始。
  8. 大會認可同一屆會議的建議和決議。
  9. 出席會員大會的業務會議應僅限於會員,但主席或在其領土上舉行會議的東道國可以邀請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其出席有益於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而無需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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