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會

(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和權限):

  1. 執行理事會由(XNUMX)九名成員組成,總部所在國伊斯蘭合作組織、巴勒斯坦和聯盟總幹事為執行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

 

  1. 執行理事會的其餘成員由大會在每屆常會上以簡單多數在阿拉伯、非洲和亞洲集團(每個集團三個國家)的聯盟成員中選出繳納會費的國家。
  2. 常務理事會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會員大會召開,選舉出新的常務理事。
  3. 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應由任命主席的總部所在國擔任。
  4. 執行委員會在大會上每次新成立理事會時選出一名副主席。
  5. 伊斯蘭合作組織應由其秘書長或他任命的任何官員代表參加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6. 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委員不因工作而領取任何報酬,亦不得視為在本會工作盡職。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常務理事會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兩屆常會之間行使大會的所有權力,並作出必要的決定,除大會為自己保留的工作和權限外,理事會作出的所有決定均在第一屆大會上提交給大會例會批准。
  2. 執行理事會不得否決會員大會先前就本會事務的任何事項作出的任何決定。
  3. 跟進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 研究委員會和工作組的報告,作出決定,並根據權限向大會提交必要的報告。
  5. 在大會批准的計劃框架內批准下一年的總預算草案。
  6. 審查上一財政年度決算並提交會員大會。
  7. 研究聯合會總幹事職位的提名並將其連同他的建議提交給大會,並研究終止其服務的提議或將他連任第二個任期的提議。
  8. 執行理事會就上述問題作出的決定和建議,在第一次投票中應由至少三分之二出席者的多數通過,在第二次投票中由簡單多數通過。
  9. 任用、提拔第一類及第二類僱員,並依總會總幹事提出之事項任免其服務。
  • 研究聯盟的法律法規草案,並在伊斯蘭合作組織總秘書處現行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在聯盟的財政能力範圍內。
  1. 執行理事會可將部分職權委託給主席,也可將部分職權委託給總會總經理,或執行特定任務。
  2. 執行理事會有權根據大會的指示,與任何其他組織或機構就聯合會的工作達成協議。
  3. 組建臨時工作委員會並確定其任務。
  4. 必要時授權從一般準備金中撥付。

 

(執行委員會會議):

  1. 常務理事會應主席邀請每年召開一次常會,如理事會主席要求或一名或多名成員要求並經多數人同意,也可召集。
  2. 如果主席或其副手出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只要有簡單多數成員出席即可合法。
  3.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執行委員會的決定應由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通過。
  4. 執行理事會主席,在需要理事會發布決定的情況下——在兩次會議之間——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對決定進行表決。
  5. 執行理事會應在為其指定的地點和日期舉行會議,或在商定的替代日期和地點舉行會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會議應在指定日期或未指定的日期內在聯合會總部舉行。自該日期起超過三個月。
  6. 執行理事會主席連同他向理事會成員發出的邀請,應至少在會議日期前一個月發送議程草案和相關文件。
  7. 任何成員都可以提議將任何主題列入議程,前提是該提議至少在會議日期前兩個月與文件一起發送,並且任何主題都可以由出席的大多數成員添加到提議的議程中。
  8. 執行理事會會議全部閉門舉行,理事會或其主席可邀請任何專家就特定問題從中受益,但無表決權。

 

(執行委員會主席):

  1. 執行理事會主席應在兩屆會議之間執行委託給理事會的任務,前提是他將其作出的所有決定、開展的活動以及在理事會授權下完成的工作提交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批准,並提請會員大會批准。
  2. 理事會主席行使與以下有關的一切:

A- 向聯合會總幹事發出指示和指示。

B- 根據大會和執行理事會的決定以及現行條例與組織、機構和個人簽訂協議,他可以授權理事會副主席或聯合會總幹事

C- 在與第三方的關係和司法機關面前代表聯合會,他可以授權理事會副主席、聯合會總經理或其他人。

D- 簽署所有與聯合會有關的義務的文件和協議,他可以授權理事會副主席或聯合會總幹事,所有這些都在聯合會現行法規的範圍內。

E-跟進和控制聯合會的工作進展,並採取措施確保適用法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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