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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外長理事會第二十二次特別會議:關於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局勢發展的第(1)號決議

吉達(聯合國通訊社)—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外長理事會於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召開第二十二屆特別會議,討論以色列(佔領國)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後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局勢的發展,會議遵循伊斯蘭合作組織憲章的原則和目標;

重申伊斯蘭首腦會議和外交部長理事會各屆會議通過的所有與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有關的決議;

提及執行委員會「常駐代表級別」特別不限成員名額會議於2026年1月1日在吉達伊斯蘭合作組織總秘書處總部舉行的最後聲明,該會議討論了在佔領國以色列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為獨立國家之後,索馬裡聯邦共和國局勢的發展,並強調尊重各國主權、民族統一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其聯盟的情況

鑑於以色列作為佔領國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為獨立國家所造成的嚴重且前所未有的後果,以及其公然侵犯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主權、民族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並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1. 強烈譴責並斷然拒絕佔領國以色列於2025年12月26日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為獨立國家的行動,並強調此舉公然侵犯了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民族統一、領土完整和國際公認邊界。

2 - 重申完全支持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堅定不移地與索馬利亞政府和人民團結一致,並重申斷然拒絕任何會破壞其統一、領土完整或對其全部領土主權的措施或行動。

3 - 它申明,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拒絕分離主義圖謀,是區域安全與穩定的基石,任何違反此原則的行為都將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負面影響。

4 - 強調以色列佔領軍的行為公然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嚴重違反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直接威脅非洲之角和紅海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嚴重後果。

5 - 該聲明確認,佔領國以色列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領土為獨立國家的行為無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產生任何國際法律地位或義務。這明顯違反了國際公法原則、《聯合國憲章》、《伊斯蘭合作組織憲章》以及所有規範國家間關係的憲章,並構成了一個危險且不可接受的先例,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6 - 重申所謂的「索馬利蘭聯邦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具有任何獨立的國際法律地位,任何試圖將其分離或承認的行為都構成對索馬利亞內政的公然干涉,是對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統一和主權的直接攻擊。

 7 – 強烈譴責以色列佔領國官員於 2026 年 1 月 6 日非法訪問所謂的「索馬利蘭」領土,該領土是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申明此次訪問公然侵犯了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8 - 它斷然拒絕任何非法的外國軍事、安全或情報機構在索馬利亞領土的任何部分存在,特別是以色列佔領軍的任何存在,並申明,任何未經索馬利亞合法聯邦政府同意而建立軍事基地、安全或防禦安排或任何投資(包括戰略性質的投資)或任何外國存在的企圖,都構成對國家主權的攻擊,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9 - 強調以色列作為佔領國所做的事情嚴重違反了國際法,直接威脅到非洲之角和紅海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航行自由和國際貿易產生嚴重影響。

10 - 重申支持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為動員國際社會反對以色列的這一挑釁行為而做出的努力,並重申支持索馬裡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11- 承認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有權訴諸主管的國際司法和法律機制,追究任何侵犯其主權或支持影響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非法行為的當事方的責任。

 12 – 呼籲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在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國家主權框架之外,避免與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當局進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政治、外交、經濟或法律上的承認或往來。

 13 - 它警告不要直接或間接與以色列驅逐巴勒斯坦人民的計劃合作,因為任何合作都構成對嚴重罪行和違反國際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共謀,並須承擔國際法律責任。

    14- 它完全否認這項措施與任何企圖強迫巴勒斯坦人民離開其土地的企圖之間存在任何可能的聯繫,並重申它斷然拒絕任何旨在以任何藉口強迫巴勒斯坦人民在巴勒斯坦境內外(包括加沙地帶)流離失所的呼籲、計劃或政策,或任何試圖改變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地理或人口構成的企圖。

  15 - 它警告說,這些做法破壞了區域和國際打擊恐怖主義的努力,並為創造脆弱的環境打開了大門,這些環境容易受到極端主義和恐怖組織的滲透和利用,從而對區域和國際安全產生負面影響。

16- 他警告不要試圖將非洲之角、紅海和亞丁灣軍事化,因為這會對區域和國際海上安全以及重要航道的穩定產生嚴重影響。

17 – 強調以色列作為佔領國的行為構成單方面改變亞丁灣和索馬利亞沿岸紅海地緣政治版圖的危險企圖,並呼籲國際社會將這些行為視為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航行自由和國際貿易的威脅。

18 - 伊斯蘭合作組織秘書長呼籲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主席、聯合國大會主席、聯合國秘書長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強調以色列作為佔領國侵犯索馬裡聯邦共和國主權和攻擊其領土完整的嚴重性,並呼籲他們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採取正式立場,拒絕承認以色列對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認為這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19 - 呼籲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協調立場,並在聯合國、國際和區域組織以及多邊論壇(包括非成員國的伊斯蘭合作組織集團)中採取聯合行動,以支持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統一和主權。

20 - 呼籲國際社會,特別是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在協商一致的框架內承擔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法律和道義責任,並反對任何企圖在非洲之角地區強加違反國際法的新現實的行為。

21日-紐約伊斯蘭集團決定在聯合國框架內採取行動,重申索馬利亞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並拒絕任何因承認索馬利亞而採取的措施。

所謂「索馬利蘭」的非法性,包括就此向聯合國大會提交決議。

22 - 秘書長的任務是跟進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外交部長理事會第五十二屆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2)項決定

關於以色列作為佔領國對巴勒斯坦人民持續不斷的侵略,以及其吞併和驅逐巴勒斯坦人民土地的計劃

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外長理事會於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召開第二十二屆特別會議,討論以色列(佔領國)承認所謂的“索馬利蘭”地區為獨立國家后索馬裡聯邦共和國局勢的發展;

鑑於以色列作為佔領國持續違反加薩走廊停火協議,以及在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西岸地區持續發生侵犯人權和犯罪行為,並在被佔領的巴勒斯坦土地上非法擴張定居點;同時重申伊斯蘭合作組織憲章的原則和目標;

重申伊斯蘭合作組織伊斯蘭峰會​​和部長理事會就巴勒斯坦和耶路撒冷問題通過的所有決議,包括2023年和2024年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利雅德舉行的討論以色列侵略巴勒斯坦人民的阿拉伯和伊斯蘭特別聯合峰會,以及2025年6月21日至22日在土耳其共和國伊斯坦布爾舉行的伊斯蘭合作組織外長第五十一屆理事會的安全負責通過政府負責維護;

承認以色列作為佔領國實行種族隔離,並一貫違反國際法;

重申耶路撒冷及其保衛問題的重要性,這是本組織的目標、原則和工作的核心,也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伊斯蘭人將耶路撒冷視為巴勒斯坦國首都並對其擁有完全主權的象徵。

在重申巴勒斯坦事業對整個伊斯蘭民族的核心地位的同時,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他們的自決權、巴勒斯坦難民的回歸權、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獨立權以及建立一個以1967年6月4日之前的邊界為基礎、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獨立主權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1 -它申明,作為一項戰略選擇,中東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以佔領國以色列從1967年以來佔領的所有巴勒斯坦領土(包括加薩地帶和西岸,以及東耶路撒冷)完全撤出為基礎,使巴勒斯坦國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能夠恢復其合法權利,包括自決權、獨立權和自由權,以及在1967年6月4日之前的邊界上,以東耶路撒冷為首都,實現巴勒斯坦國的主權,並保障巴勒斯坦難民根據聯合國相關決議以及自2002年以來歷屆阿拉伯和伊斯蘭首腦會議所闡述的阿拉伯和平倡議及其所有要素和自然進程,獲得返回和賠償的權利為基礎。

2-呼籲鞏固和維持停火,停止以色列(佔領國)對巴勒斯坦人民,特別是加薩地帶人民的侵略,並按照安全理事會第2803號決議的規定過渡到停火協議的第二階段,以色列完全撤軍,完成恢復階段並開始重建,使巴勒斯坦國政府能夠在加薩地帶行使一切職能,開放所有過境點,並確保向加沙地帶所有地區充分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追究以色列(殖民佔領國)因未能履行其義務而導致努力失敗的全部責任;

3 - 它重申絕對拒絕並堅決反對旨在以任何形式、任何情況或任何理由將巴勒斯坦人民單獨或集體驅逐出境,或強迫其流離失所、流放和驅逐出境的計劃,認為這是種族清洗,嚴重違反國際法,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規定的危害人類罪,是對國家主權和穩定的不可接受的侵犯,是對國家安全和完整領土的威脅。它譴責旨在迫使巴勒斯坦人民離開家園的飢餓和焦土政策或製造敵對環境的行為,並反對以色列任何企圖減少巴勒斯坦領土和人口的行徑。

4 - 他呼籲停止一切吞併、非法定居點、拆毀房屋、沒收土地、破壞基礎設施、定居者恐怖主義、以色列軍隊入侵巴勒斯坦難民營和城市、分裂巴勒斯坦城鎮和村莊、在以色列軍事檢查站騷擾巴勒斯坦人以及企圖將所謂的以色列主權強加於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任何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政策和程序,這些行為有可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點燃和平的方式點燃聯合國經濟化和國際化威脅。

5 -強烈譴責以色列作為佔領國,持續採取的行動和政策及其非法行徑,包括在聖城耶路撒冷強行實施違反所有國際決議和法律的種族主義法律,包括強迫巴勒斯坦原住民流離失所、拆毀房屋、修建定居點和隔離牆以將其與巴勒斯坦自然環境隔離開來、迫害基督教和穆斯林信徒並阻止他們進入禮拜場所和進行宗教儀式,以及旨在使聖城猶太化、改變現有歷史和法律現實、改變其歷史地標、巴勒斯坦阿拉伯和伊斯蘭身份及其人口構成等行為,同時強調所有這些措施均無效。

6 - 它肯定了神聖的阿克薩清真寺/尊貴聖地,及其整個區域

佔地144萬平方公尺的阿克薩清真寺建築群是專為穆斯林設立的禮拜場所。隸屬於約旦宗教基金部的耶路撒冷瓦克夫和阿克薩清真寺事務部是唯一合法負責管理、維護和規範阿克薩清真寺建築群出入的機構,其職責符合哈希姆家族對被佔領耶路撒冷伊斯蘭教和基督教聖地的歷史性守護原則。該聲明也肯定了由摩洛哥國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擔任主席的耶路撒冷委員會的作用,並讚揚了其下屬機構耶路撒冷宮管理局所做的努力。

7 - 呼籲所有會員國遵守伊斯蘭首腦會議和其他會議的決議,對任何承認被佔領的耶路撒冷城為所謂以色列(殖民佔領國)首都或將其大使館遷至耶路撒冷的國家採取行動,包括限制和審查與其的關係,直至其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相關決議;並請傳達伊斯蘭組織關於其影響力和與所有國家的關係,表明其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相關決議;並請傳達伊斯蘭組織關於其影響力和與所有國家的關係,表明其堅定的合作組織和立場。

8-申明以色列作為佔領國所犯的一切罪行均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應根據國際法和國際刑法予以追究和起訴。申明強調有必要加入國際法院審理的以色列作為佔領國違反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案件。申明也強調必須跟進國際法院發布的法律意見的執行情況,以確保以色列作為佔領國為其持續的非法佔領以及在巴勒斯坦國犯下和正在犯下的種族滅絕罪行承擔責任。

9 – 對所謂以色列議會初步批准有關所謂「停止聯合國近東救濟工程處年度活動法」的修正案表示強烈譴責和深切反對。

2025年”,該決議禁止向以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近東救濟工程處)名義登記的財產提供水和電服務,並允許沒收其財產,同時申明以色列對被佔領的巴勒斯坦領土沒有主權。關於近東救濟工程處,該決議在此背景下申明,必須以公正和全面的方式解決巴勒斯坦難民問題,並根據國際合法性得到保障。問題各方面負有永久責任,並拒絕任何侵犯近東救濟工程處或其責任的行為,且不得將其責任變更或轉移給任何其他方。

 10-強烈譴責佔領國以色列對希伯倫易卜拉欣清真寺的襲擊,特別是最近以色列非法決定從希伯倫市政府撤回易卜拉欣清真寺的規劃和建設權,並將其移交給與以色列非法佔領有關的實體,以及繼續採取旨在完全奪取和控制該清真寺的非法措施;重申希伯倫老城的世界遺產地,包括易卜拉欣清真寺,是巴勒斯坦國土地及其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認為以色列作為非法殖民佔領國,應對這些違反國際法的襲擊負全部責任;呼籲各成員國與教科文組織合作,支持立即制止以色列侵犯人權行為和計劃的一切行動;

第11條-譴責以色列作為佔領國對國際人道主義和救援組織採取的一切非法措施,其中最新的一項是以色列佔領當局決定吊銷在巴勒斯坦國境內,尤其是在加薩地帶開展工作的37個最知名的國際人道主義和救援組織的工作許可。該條呼籲國際社會和聯合國拒絕以色列的這些措施,並採取一切必要的懲罰措施,以遏制這些非法和報復性政策,並阻止以色列作為佔領國繼續犯下罪行和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12 - 重申支持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和執行兩國方案高級別國際會議通過的《紐約宣言》及其附件,並重申有必要採取一切措施執行《紐約宣言》和聯合國關於巴勒斯坦問題的有關決議。

13 – 讚揚已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國家的立場和決定,肯定並給予巴勒斯坦人民自決的法律和歷史權利以及在國際公認的1967年邊界內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的根本支持,並敦促所有尚未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國家履行其義務,承認以東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並支持其成為聯合國正式國家,認為這是世界和平維護與世界和平維護方案以及實現這一點的基本支柱和穩定方案。

第14條-譴責以色列在以色列拘留中心對勇敢的巴勒斯坦囚犯所採取的種種行徑,並呼籲國際社會和國際機構努力保障他們在國際人道法保護下的權利,並確保他們獲得釋放。該決議還譴責以色列試圖立法對巴勒斯坦囚犯判處死刑,並認為這是另一項罪行,是對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道主義法和《日內瓦公約》(包括1949年關於戰俘和戰場傷員的《日內瓦第一公約》和《日內瓦第三公約》)的公然違反,是極其不道德的。

第十五號決議呼籲所有國家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支持和人道主義援助,以減輕他們的苦難,增強他們在自己土地上的復原力,並繼續努力結束以色列對巴勒斯坦國政府的佔領和封鎖,並釋放清剿資金。決議呼籲各國加入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宣布成立的緊急國際聯盟,以支持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的預算。決議讚賞在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開展工作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和聯合國機構,特別是近東救濟工程處,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呼籲向它們提供必要的支持。

16 - 秘書長的任務是跟進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外交部長理事會第五十二屆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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