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

總幹事,他的選擇和任命:

  1. 聯邦總局由一名總幹事領導,總幹事由全體大會根據執行理事會的推薦任命,其任期由全體大會決定終止。
  2. 總幹事應從成員國候選人中選出任命,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3. 在總幹事任期結束前至少六個月,執行理事會主席應將總幹事任期結束日期通知所有成員國,並確定選舉日期新總幹事的任命,並應要求他們至遲在執行理事會預定日期前兩個月提交候選人名單。
  4. 總幹事人選應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推薦並提交大會。
  5. 總幹事的任期不得在其任期結束前終止,除非大會根據執行理事會的提議作出決定,或至少有五名大會成員提出要求。
  6. 大會關於總幹事的任命、續任或終止其服務的決定應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作出。
  7. 總經理職位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成為來自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之一的穆斯林。

b- 由其所屬國家的政府提名。

C- 他必須擁有大學學位,並且在媒體和管理領域有豐富的經驗。

d- 精通聯合會認可的三種官方語言中的至少一種,並對這些語言的第二語言有足夠的了解。

e- 他在提名時不得低於三十五歲且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總經理職責:

聯合會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提請成員機構注意他認為可能有利於或阻礙聯盟目標的事項。
  2. 促進成員機構之間的溝通,促進磋商和交換意見,並傳播成員國可能感興趣的信息。
  3. 執行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和理事會主席的指示。
  4. 履行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5. 負責籌備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委員會會議,並準備會議文件和會議報告。
  6. 向成員機構提供執行大會和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決定、決議和建議的工作文件和說明
  7. 準備聯合會的一般行政計劃和預算
  8. 根據適用法規處理聯合會的行政和財務事務,並監督員工的正常運作。總經理被認為對聯合會的工作進展負責,所有員工都致力於執行他的指示, 在聯邦適用法規的範圍內。
  9. 任命和晉升(第三、第四和第五)工作類別的僱員,終止他們的服務並讓他們退休。任命應由成員國公民進行,考慮到他們的能力、資格和誠信,考慮到性別平等和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可臨時聘任專家和顧問。
  10. 按照職工製度規定的規則和條件,對工會職工行使賦予他的職權。
  11. 就聯合會的工作向執行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
  12. 他向執行委員會提交了他的副手(助理總經理)的提名,目的是任命他連任四年,並需要他所在國家的正式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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