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会
(执行理事会、其组成和管辖权):
- 执行理事会由九(XNUMX)名成员组成,总部国伊斯兰合作组织巴勒斯坦和联盟总干事被视为执行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 执行理事会的其余成员由大会每届常会以出席会议的简单多数从联盟成员中根据阿拉伯、非洲和亚洲集团(每个集团各三个国家)和缴纳会费的国家。
- 常务理事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会员大会召开并选举出新的常务理事会成员为止。
- 执行理事会主席由居住国担任,并由居住国提名主席。
- 执行理事会在大会上每次新成立理事会时都会选举一名副主席。
- 伊斯兰合作组织由其秘书长或其任命的任何官员代表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
- 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不领取任何报酬,也不被视为全职为联盟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权力):
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 在两届常会期间,承担大会的所有权力,并作出必要的决定,但大会为自己保留的工作和权力除外,理事会作出的所有决定均在第一届常会期间提交给大会例行会议以供批准。
- 执行理事会不得推翻大会先前批准的有关联盟事务的任何决定。
- 跟踪落实大会决议。
- 研究委员会、工作组的报告并作出决定,必要的按照大会职权提交大会。
- 在大会批准的计划框架内批准明年的总预算草案。
- 审议上一财政年度决算并向大会提交。
- 研究联合会总干事职位的提名,并将其连同建议提交大会,并研究终止其服务的提案或连任的提案。
- 执行理事会关于上述议题的决定和建议应由第一次投票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并在第二次投票中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 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的聘任、晋升和终止,由联合会理事长提出。
- 研究联盟的规则和条例草案,该草案以伊斯兰合作组织总秘书处现行规则和条例为指导,并在联盟的财政能力范围内。
- 执行理事会可将部分权力委托给主席,也可将部分权力委托给联合会总干事,或执行具体任务。
- 执行理事会有权根据大会的指示与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缔结与联盟工作有关的协议。
- 成立临时工作委员会并确定其任务。
- 必要时授权从一般准备金中支出。
(执行理事会会议):
- 执行理事会应主席的邀请,每年召开一次常会。如果理事会主席提出要求,或者根据一名或多名成员的要求并获得多数成员的批准,也可以召开会议。
- 执行理事会会议只要有简单多数成员出席且主席或其副手出席即可合法。
-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应由出席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
- 如果需要理事会在两届会议之间发布决定,则执行理事会主席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决定进行表决。
- 执行理事会应在为其指定的地点和日期,或商定的替代地点和日期举行会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会议应在指定的日期或不迟于三点在联盟总部举行。从该日期算起的几个月。
- 执行理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将议程草案及其文件连同向理事会成员发出的邀请一起发送。
- 任何成员都可以提议将任何主题列入议程,但该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月与文件一起发送。任何主题都可以由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添加到提议的议程中。
- 所有执行理事会会议都是非公开的,理事会或其主席可以邀请任何专家就特定问题从他那里受益,但没有投票权。
(执行委员会主席):
- 执行理事会主席应在两届会议期间执行理事会委托的任务,但须将其作出的所有决定、开展的活动以及经理事会授权所完成的工作提交给理事会。须经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并同时提请会员大会批准。
- 理事会主席行使与以下相关的一切权力:
A- 向联合会总干事发出指令和指示。
B-根据大会、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适用的规定与组织、机构和个人缔结协议。他可以委托理事会副主席或联合会总干事。
C- 代表联合会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在司法部门面前的事务,他可以将其委托给理事会副主席、联合会总干事或其他人。
D- 签署涉及联盟相关义务的所有文件和协议,并可将其委托给理事会副主席或联盟总干事,所有这些均在联盟现行法规的范围内。联盟。
E- 跟踪和监督联盟的工作进展,并采取措施执行适用的规定。